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相关客户通知
除另有指定外,本通知所含的所有已定义词汇应具有客户协议所指的相同含义。
1. 客户须不时向平安证券(香港)提供相关开户或续户的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根据客户协议所提供之服务的资料。
2. 除非客户先前已向中国平安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提供上述数据且这些数据可从这些公司获得,否则若未能提供相关数据,可能会导致平安证券(香港)不能为客户开户或续户、根据客户协议提供服务、或遵守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颁发的任何法律或指引。
3. 如果为了向客户提供服务而属必要,平安证券(香港)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不论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以及不论在客户开户之前或之后提供)可被平安证券(香港)用作以下用途:
a. 执行内部控制/核实程序,包括遵守反洗黑钱法律及法规程序;
b. 展开信用及其他状态检查,以及协助其他机构展开此类检查;
c. 持续管理客户账户;
d. 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和有关服务;
e. 从客户及为客户的义务提供担保的人士收回任何未付款项;
f. 按下文第五段规定营销服务或产品;
g. 保存业务记录;
h. 遵守香港或其他相关司法权区的任何法律、政府或监管要求,包括任何披露或通知要求;以及
i. 与本通知有关的任何用途。
4. 平安证券(香港)所收集的关于客户的个人资料将予保密,但平安证券(香港)可能因上述第三段的用途将相关数据(不论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 以及在客户开户之前或之后提供)提供予香港境内或境外的以下各方:
a. 中国平安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
b. 仅当从事平安证券(香港)或中国平安集团的相关业务时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及雇员;
c. 向平安证券(香港)或中国平安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提供管理、通讯、计算器、支付或证券结算、代名、保管、反洗黑钱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商、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
d. 任何单位信托或集体投资计划(与 平安证券(香港)或中国平安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有关)的任何托管人、登记处或保管人,或代表客户持有任何证券的任何中央证券受托人或登记处;
e. 信用调查机构以及(若违约)收债公司;
f. 接受平安证券(香港)转让、分派或拟转让或分派其与账户或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有关的权益及/或义务的任何人士;
g. 就下文第五段所述营销服务或产品而言的若干公司;或
h. 平安证券(香港)根据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或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向任何人士提供相关资料的任何人士。
5. 平安证券(香港)拟使用客户个人资料作直接营销,且平安证券(香港) 须就此获得客户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故此,请注意:
a. 平安证券(香港)所收集的客户数据可能不时被用于直接营销,包括姓名、联系详情、年龄、性别、身份证明参考文件、婚姻状况、产品及其他服务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和行为、财务背景和人口资料;
b. 平安证券(香港)或中国平安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可能会营销其业务活动所产生或与其有关的金融和保险相关服务或产品;
c. 上述服务和产品可能由以下各方提供:
(i)中国平安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
(ii)第三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iii)与平安证券(香港)或中国平安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维持业务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的任何业务伙伴,以及(iv)第三方营销服务供货商(统称“第三方”);以及
d. 除营销上述服务和产品外,平安证券(香港)也计划将上述客户个人资料提供予所有或任何第三方,供其营销其服务和产品,而平安证券(香港)须就此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e. 未经客户同意,平安证券(香港)不可将任何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于上述自愿性用途。在无任何“选择退出”要求的情况下,平安证券(香港)将根据客户在签订客户协议的前提下不反对将其个人资料用作上述自愿性用途。
f. 若客户不希望平安证券(香港)因上述直接营销而使用或向任何人士提供其数据,客户可通知平安证券(香港)行使其“选择退出”权利。
6. 根据条例的条款,客户拥有以下权利:
a. 核实或询问平安证券(香港)是否是持有客户的相关个人资料;
b. 在合理的时间以合理的方式和明确的形式要求查阅平安证券(香港) 所持有的任何相关个人资料;
c. 要求更正不准确的客户个人资料;
d. 获得被拒绝查阅或更正要求的理由;
e. 明确平安证券(香港)与资料相关的政策和实务,并获悉平安证券(香港)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型;
f. 在消费者信用方面,要求获悉例行向信用调查机构或收债公司披露的数据项;获得进一步信息以能够向相关信用调查机构或收债公司提出查阅和更正要求。
g. 平安证券(香港)可对处理任何查阅数据的请求收取合理的费用。
7. 客户可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以下人士提出查阅及/或更正个人资料,或获得关于平安证券(香港)所持有数据的政策和实务以及类型的咨询,或行使任何“选择退出”权利的任何要求:
客户服务部
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36楼3601室
电话: 3762 9688
传真: 3762 9668
电邮: cs.pacshk@pingan.com
8. 本通知不可限制条例项下的客户权利。
9. 若本通知的中英文版本存在任何歧义或矛盾,以英文版本为准。